裁判文書生效后
被告以20個金額為250元的微信轉賬
向原告支付欠款
原告未接收并拉黑了對方
這種行為能否視為
原告對被告欠款的拒收,?
原告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
齊某向張某購買貨物一宗,,但長期拖欠貨款,。張某多次催要,齊某始終拒不支付,,張某遂將齊某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于2022年7月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齊某于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張某支付貨款5000元,,若不能按期如數支付,,則需另行支付違約金1500元,。調解書生效后,,齊某于2022年9月29日,通過微信向張某發(fā)送20個金額均為250元的微信轉賬,,合計金額5000元,。張某收到紅包后感覺受到了侮辱,于當晚報警,,并在微信上將對方拉黑,,也未接收轉賬紅包。最終,,張某未能在10月1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安丘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齊某隨即提出執(zhí)行異議,,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但張某拒絕接收,錯在張某,,故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
裁判
本案審查的重點是原告張某不接收被告微信轉賬的行為能否視為對被告欠款的拒收。法院審查認為,,本案中齊某應當依照調解書的約定向張某支付5000元貨款,,但齊某在未與張某溝通的前提下,以每筆250元進行微信轉賬,,且微信轉賬未標注性質和用途,,導致張某認為該行為具有較明顯的侮辱性而拒絕接收,屬于履行方式不當,,不能視為張某對齊某欠款的拒收,。此外,雙方達成的調解書未約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轉賬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選項,,在微信被拉黑后,齊某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進行補救,,導致還款義務沒有履行完畢,。履行期限屆滿后,張某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最終裁定駁回齊某的異議請求。后齊某提起復議,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齊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對已經發(fā)生效力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對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文書載明的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書沒有確定履行方式,雙方當事人也沒有就此約定,,則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適用習慣做法,而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總則對上述法律精神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就本案來說,鑒于公眾的普遍認知和感受,,以“250”元微信轉賬支付欠款的行為,,已經有悖于公序良俗,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法律不是唯一的社會規(guī)范,,但無疑是重要的社會規(guī)范。法律應當是“導人向善”的,。以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的裁判,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價值判斷和行為準則,,是法官的應盡職責,,也是司法的應有之義。